【郑商所】关于发布苹果期货业务细则修订案的公告及附件1-2

发布时间:2024-03-06 08:48:56
〔2024〕22号
    为进一步优化交割流程、促进品种功能发挥,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对《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进行了修订。相关修订案已经郑商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发布。本次修订适用于苹果期货2405及后续合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
修订案
(2024年2月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苹果期货2405及后续合约,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
对《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作如下修订:
一、新增第四十九条,其他条款相应顺延:
“第四十九条 苹果期货车(船)板交割应当进行交割预报。单一客户在单个交割服务机构的车(船)板交割数量不得超过该客户在该交割服务机构交割预报的数量。
“苹果期货车(船)板交割卖方的交割预报应当委托会员办理。会员填写《苹果车(船)板交割预报单》,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割服务机构提出预报。《苹果车(船)板交割预报单》信息包括:交割服务机构、货物数量等。
“交割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卖方提供拥有货物的权属证明。
“交割服务机构自交割月前一月第13个交易日开始接受交割预报。参与滚动交割的卖方,应当于提出交割申请前在对应的交割服务机构完成交割预报;参与集中交割的卖方,应当于最后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在对应的交割服务机构完成交割预报。交割预报自《苹果车(船)板接收通知单》开具之日起(含该日)生效,有效期至最近交割月的第11个交易日。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会员《苹果车(船)板交割预报单》之日起(含该日)2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货物数量。会员应当在接到交割服务机构同意接收的回复之日起(含该日)1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在接到会员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交割服务机构交纳交割预报定金。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之日起(含该日)1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会员开具《苹果车(船)板接收通知单》,视为交割预报完成。会员应当及时将交割预报结果通知客户。
“苹果期货应当按照苹果期货车(船)板交割服务费的标准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二、将第五十三条修订为:
“自货物到达接受交割预报的交割服务机构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达的,按实际到达量返还;未到达的,不予返还。
“苹果买方应当在卖方货物到达交割服务机构后24小时内完成货物质量检验,并在质量验收确认后24小时内装车发运。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不能装车发运的,卖方不再承担该批货物的质量责任。
“质量验收完成后,买卖双方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作为交割货物质量判定及升贴水处理的依据。”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删除线部分为删除,下划线加粗部分为修改增加)
 
现行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四十九条 苹果期货车(船)板交割应当进行交割预报。单一客户在单个交割服务机构的车(船)板交割数量不得超过该客户在该交割服务机构交割预报的数量。
苹果期货车(船)板交割卖方的交割预报应当委托会员办理。会员填写《苹果车(船)板交割预报单》,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割服务机构提出预报。《苹果车(船)板交割预报单》信息包括:交割服务机构、货物数量等。
交割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卖方提供拥有货物的权属证明。
交割服务机构自交割月前一月第13个交易日开始接受交割预报。参与滚动交割的卖方,应当于提出交割申请前在对应的交割服务机构完成交割预报;参与集中交割的卖方,应当于最后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在对应的交割服务机构完成交割预报。交割预报自《苹果车(船)板接收通知单》开具之日起(含该日)生效,有效期至最近交割月的第11个交易日。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会员《苹果车(船)板交割预报单》之日起(含该日)2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货物数量。会员应当在接到交割服务机构同意接收的回复之日起(含该日)1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在接到会员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交割服务机构交纳交割预报定金。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之日起(含该日)1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会员开具《苹果车(船)板接收通知单》,视为交割预报完成。会员应当及时将交割预报结果通知客户。
苹果期货应当按照苹果期货车(船)板交割服务费的标准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五十二条 苹果买方应当在卖方货物到达交割服务机构后24小时内完成货物质量检验,并在质量验收确认后24小时内装车发运。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不能装车发运的,卖方不再承担该批货物的质量责任。
质量验收完成后,买卖双方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作为交割货物质量判定及升贴水处理的依据。
 
第五十 自货物到达接受交割预报的交割服务机构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达的,按实际到达量返还;未到达的,不予返还。
苹果买方应当在卖方货物到达交割服务机构后24小时内完成货物质量检验,并在质量验收确认后24小时内装车发运。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不能装车发运的,卖方不再承担该批货物的质量责任。
质量验收完成后,买卖双方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作为交割货物质量判定及升贴水处理的依据。
 
 
 附件2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
(2024年2月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苹果期货2405及后续合约,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鲜苹果(以下简称苹果)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苹果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割服务机构)、指定质检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业务
第三条 苹果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四条 苹果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 苹果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六条 苹果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3、4、5、10、11、12月。
第七条 苹果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苹果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条 苹果期货合约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其中,上午10:15—10:30为休息时间。
交易所另行公告苹果期货合约开展夜盘交易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取消苹果期货合约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时间进行调整,具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九条 苹果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第十条 苹果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AP。
第三章 交割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苹果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厂库标准仓单交割和车(船)板交割。
苹果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和组织配对。
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苹果期货的交割单位为10吨。
第十三条 苹果期货标准仓单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车(船)板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次月10日。
第十四条 苹果期货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苹果期货标准仓单为非通用标准仓单。
第十五条 每年3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注册的苹果仓库标准仓单,应当在当年3月的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全部注销;每年3月第16个交易日(含该日)至9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含该日)不受理苹果仓库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每年1月、5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注册的苹果厂库标准仓单,应当在当年1月、5月的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全部注销;每年5月第16个交易日(含该日)至9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含该日)不受理苹果厂库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六条 苹果期货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
第十七条 苹果期货仓库、厂库、交割服务机构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苹果期货仓库、厂库、交割服务机构及相关升贴水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苹果期货的交割基准价为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服务机构或者基准仓库散果出库时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不含包装)。
第十九条 苹果期货标准仓单对应货物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装到汽车板的出库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货物出库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人承担。
苹果期货车(船)板交割中,货物自交割服务机构或者双方协商的其他交割地点装至车(船)板之前的一切费用(不含包装)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双方协商买方自行提货或者卖方送货的,可以根据距离交割服务机构的远近协商各自承担的运费。
苹果期货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出入库费、检验费等交割相关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苹果以散果方式进行交收,买方需要包装物的,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他人代办,包装物及包装费用由买方自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苹果期货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节 交割标准
第二十二条 苹果期货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鲜苹果》(GB/T 10651-2008,以下简称《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质量容许度≤20%(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
第二十四条 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
(一)可溶性固形物≥14%,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升水1000元/吨。
(二)20%<质量容许度≤30%,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贴水500元/吨。
(三)75mm≤果径<80mm,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贴水1500元/吨。
(四)75mm≤果径<80mm,20%<质量容许度≤30%,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贴水2000元/吨。
未发生褐变的水心病苹果不计入不合格果。
第二十五条 苹果入出库硬度指标:
苹果入库硬度不得低于7kgf/cm2;苹果出库硬度不得低于6kgf/cm2
苹果车(船)板交货时,按照本条规定的出库硬度指标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苹果,装果容器要求规格统一。
第三节 仓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七条 苹果期货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仓库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八条 苹果仓库开具的《入库通知单》有效期为15个日历日。
第二十九条 苹果入库时的装果容器采用塑料筐或者木(铁)筐。
第三十条 苹果入库时,仓库对入库商品进行重量验收。苹果重量验收采用抽筐检斤方式。苹果重量=(抽取苹果总毛重—抽取装果容器的总重量)/抽取件数×货物件数。
第三十一条 苹果入库质量检验由指定质检机构负责,检验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入库苹果符合交割质量标准且质量容许度≤15%的,可以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入库苹果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且质量容许度≤15%、可溶性固形物≥15%的,可以申请按升水品注册标准仓单。
苹果抽样检验按每100吨一个样品抽取;不足100吨的,按100吨计。取样重量不低于总重量的5‰。
指定质检机构应当于样品检验结束之日起(不含该日)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仓库。
标准仓单注册人或者仓库对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入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苹果重量验收及入库采样时,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到场监督。仓库和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仓库、标准仓单注册人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苹果入库后,仓库应当对标准仓单注册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标准仓单注册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苹果仓库标准仓单对应商品出库后,不得再次注册标准仓单。
第三十四条 苹果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并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人提供运输工具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仓库之日起,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
提货人委托仓库代办运输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确认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相关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采用汽车、船舶运输的,仓库在10个日历日内发货;采用火车运输的,仓库在20个日历日内发货。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货物的,不得收取规定时间后产生的仓储费。
由于提货人变更发货方式或者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仓库发货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 苹果出库重量验收由仓库和提货人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重量验收规定。
苹果出库时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仓库应当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仓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日之前(含该日)苹果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
第三十六条 苹果出库时,提货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质量异议应当在《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三十七条 苹果出库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高于或者等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的,以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低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提货人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仓库承担,仓库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仓库苹果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三十八条 苹果厂库允许注册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由交易所确定,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苹果厂库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前,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供标准仓单注册担保。
第三十九条 苹果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厂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并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人办理提货手续时,应当就发货速度及最后完成出库时间与厂库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厂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批准的日发货速度发货。
本细则所称厂库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在24小时内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速度由交易所确定和调整。
第四十条 厂库应当在提货手续办妥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开始发货,提货人与厂库协商一致的除外。提货人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者委托厂库代为发运。
由于提货人变更发货方式或者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未按时交纳费用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发货推迟的,厂库发货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四十一条 厂库苹果出库重量验收由提货人与厂库共同实施,以厂库检重为准,足量出库。厂库苹果重量验收采用抽筐(箱)检斤方式。苹果重量=(抽取苹果总毛重—抽取装果容器的总重量)/抽取件数×货物件数。
苹果出库重量发生短少的,厂库应当及时补足。不能补足的,厂库应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日之前(含该日)苹果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
提货人在货物交收时应当到交收地点监发,未到场监发的,视为对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第四十二条 厂库应当保证交割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苹果出库时,厂库应当向提货人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交割标准。提货人可以到场查验货物质量,厂库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提货人或者厂库对苹果重量、质量有异议的,由提货人和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由申请方预交复检及相关费用。复检申请应当在苹果出库前提出。
第四十四条 苹果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高于或者等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的,以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为准,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低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提货人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厂库承担,厂库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厂库苹果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厂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厂库或者提货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并妥善调整发货速度或者发货计划,并且过错方应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额 = ∑[120(元/吨•天)×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
因厂库原因在约定的最后发货日起5个日历日内仍不能完成所有商品发货的,提货人可以要求厂库终止发货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苹果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应发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因天气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厂库或者提货人不需要支付滞纳金或者赔偿金。
厂库和提货人应当妥善保管商品发货计划、协商确认材料以及发货和提货单据等,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多名提货人同时提货的,厂库可以根据提货人预约时间及办理提货手续的先后顺序等因素合理安排发货。
第四十七条 厂库发生违约行为,且厂库未赔偿或者赔偿金额不足的,交易所可以动用厂库提供的担保对提货人进行赔偿。
第四十八条 厂库发货完毕后,交易所书面确认无质量、数量责任的,经厂库申请,交易所退还厂库提交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凭证。
第五节 车(船)板交割
第四十九条 苹果期货车(船)板交割应当进行交割预报。单一客户在单个交割服务机构的车(船)板交割数量不得超过该客户在该交割服务机构交割预报的数量。
苹果期货车(船)板交割卖方的交割预报应当委托会员办理。会员填写《苹果车(船)板交割预报单》,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割服务机构提出预报。《苹果车(船)板交割预报单》信息包括:交割服务机构、货物数量等。
交割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卖方提供拥有货物的权属证明。
交割服务机构自交割月前一月第13个交易日开始接受交割预报。参与滚动交割的卖方,应当于提出交割申请前在对应的交割服务机构完成交割预报;参与集中交割的卖方,应当于最后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在对应的交割服务机构完成交割预报。交割预报自《苹果车(船)板接收通知单》开具之日起(含该日)生效,有效期至最近交割月的第11个交易日。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会员《苹果车(船)板交割预报单》之日起(含该日)2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货物数量。会员应当在接到交割服务机构同意接收的回复之日起(含该日)1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在接到会员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交割服务机构交纳交割预报定金。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之日起(含该日)1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会员开具《苹果车(船)板接收通知单》,视为交割预报完成。会员应当及时将交割预报结果通知客户。
苹果期货应当按照苹果期货车(船)板交割服务费的标准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五十条 苹果车(船)板卖方提出交割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包括:品种、果径、等级、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数量、交割服务机构等。
第五十一条 第三交割日下午3时前,苹果买卖双方通过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确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对确认单内容无异议。
第五十二条 苹果在交割服务机构进行交割。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地点进行交割;未达成协议的,买方可以在《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中选择交割服务机构进行交割,卖方应当按买方的要求交付货物。
苹果期货10月合约的买卖双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之后(不含该日)第6个日历日进行货物交收;苹果期货10月合约之外其他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之后(不含该日)第4个日历日进行货物交收。
苹果卖方未在货物交收日下午1时30分之前将货物运达交割服务机构或者买方未按时到场监收的,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收货物,新的交收时间由交割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重新确定并通知买卖双方。当日交收量或者交收客户数超过交割服务机构每日最大可交割数量或者每日最大服务客户数的,交割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调整交收时间,并通知买卖双方。交割服务机构的每日最大可交割数量、每日最大服务客户数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五十三条 自货物到达接受交割预报的交割服务机构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达的,按实际到达量返还;未到达的,不予返还。
苹果买方应当在卖方货物到达交割服务机构后24小时内完成货物质量检验,并在质量验收确认后24小时内装车发运。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不能装车发运的,卖方不再承担该批货物的质量责任。
质量验收完成后,买卖双方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作为交割货物质量判定及升贴水处理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苹果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船)板交割场所的情况下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交易所在指定质检机构中确定。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起(不含该日)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高于或者等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等级的,以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低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买方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对买方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外,复检结果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复检费用应当在复检结果出具之日起(不含该日)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割服务机构支付。
第五十五条 苹果货物发运时,买方应当到场验收并监装、监运,卖方应当安排足够人力、设备,确保正常发货。苹果重量验收采用发货地抽筐(箱)检斤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量方式验重。采用抽筐(箱)检斤方式的,苹果重量 =(抽取苹果总毛重—抽取装果容器的总重量)/抽取件数×货物件数。
货物发运完毕后,根据每天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过磅码单,经核准累计后确认货物重量。买卖双方签署《重量验收确认单》,作为交割货物重量的判定依据。
买卖双方有权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应当停止交接货物,并书面通知交易所,由交易所组织国家计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检测,差旅费、交通费、检测费等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五十六条 苹果交收时,买卖双方未按规定时间交收货物,造成延误的,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交易所核实后,对过错方扣罚滞纳金补偿给守约方。滞纳金金额 = ∑[120(元/吨•天)×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滞纳金扣罚总额不超过合约价值的20%,合约价值按照该批商品的交割结算价计算。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发货或者提货时间可以顺延。
第五十七条 苹果买卖双方确认货物质量、重量后,在货款划转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选择货款结算方式。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八条 苹果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7%。
苹果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标准
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7%
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 合约价值的20%
第五十九条 苹果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第六十条 苹果期货合约限仓标准见下表:
交易时间段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最大单边持仓量(手)
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二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1000
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200
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40
交割月份 20
(自然人客户最大单边持仓量为0)
本条所称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六十一条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交易所对苹果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