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26 16:25:50

 
(2005年4月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本省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制定前的征询、听证制度,听取中小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立足地区实际,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会同省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制定全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
第七条
中小企业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开采、土地使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会计、统计等法律、法规。
中小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用工和分配等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报送财务、会计、统计报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规范对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调整资金结构,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金结构,为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四川的分支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做好信贷指导工作,鼓励金融机构调整和完善信贷结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在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指导下,运用多种金融工具,调整信贷结构,改善信贷管理,适当减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完善授权、授信和评级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汇兑、转账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拓宽服务领域,增加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中小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捐赠。
第十三条
对中小企业以资产抵押办理银行贷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减少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以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直接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鼓励、引导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融资租赁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对中小企业投资。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发行债券做好指导和服务,依法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规范交易行为,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拓宽渠道。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建立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成立自律性组织,加强行业内部的协调和自我约束,规范行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