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维护宪法权威

发布时间:2017-12-07 16:39:42
一、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论述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为主题的报告。
报告共包含十三个方面:
  • 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历史性变革;
  •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
  •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
  •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 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 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 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
  • 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 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
  • 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 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
  •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在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对此,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解读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以后,依法治国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等说法的提出,说明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已经非常明确。有了明确的目标,如何落实依然是突出的问题,也是老百姓集中关注的问题。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只有法律条文还不够,还有必要设立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把全面依法治国落到实处。我认为设立领导小组就是对全面依法治国最大的组织保障。这一决定回应了当下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呼唤,有助于用法律保护老百姓的权益,也是我国走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二、维护宪法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我国曾于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通过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于当年12月4日正式实施。
《宪法》节选: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