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投资者周—期货交易纠纷的解决

发布时间:2020-10-29 11:23:14
A
纠纷解决的途径
    在经济和商务活动当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是难以避免的,在期货交易中也一样。当发生纠纷时,应当积极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和途径解决纠纷。对投资者而言,解决纠纷的过程,也就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
    一般来说,纠纷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协商和调解
    发生纠纷时,纠纷双方进行直接协商是最简便、最直接的维权方式。协商必须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前提。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处分自己的权利。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
    由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居中进行调解,是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进行调解的前提是纠纷双方必须自愿接受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也可以随时退出调解。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与双方直接协商达成的协议效力相同,同样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
    协商和调解有着自身的优势: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简便灵活、成本低廉,而且能够维护双方合作关系,也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由于协议的内容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在良好的信用机制下,往往能够得到自愿履行。
    在期货市场,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三家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在其理事会下设立了调解委员会,公司制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其董事会下设立了调解委员会,当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发生期货交易纠纷,可以提请交易所调解。中国期货业协会在其理事会下设立了调解委员会,会员、客户之间发生的期货业务纠纷,可以申请协会调解。
(2)仲裁
仲裁及其原则
    仲裁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另一种重要方式。所谓仲裁,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双方的纠纷交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均产生拘束力的裁决。仲裁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仲裁遵循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纠纷发生后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由哪个仲裁机构裁决案件,都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仲裁员的选择由当事人决定。在涉外仲裁中,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以及实体规范也可由当事人协商。
    仲裁具有民间性。仲裁的主持者——仲裁机构不属于官方机构。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制度是一种民间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承担案件审理的仲裁员也是民间人士。仲裁机构没有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强制措施的权力。尽管如此,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国家的司法权保障裁决的实现。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即案件一经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立即生效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愿意将其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仲裁的法律文件。仲裁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提交仲裁的具体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涉及当事人能否申请仲裁以及仲裁机构能否受理等重要问题。因此,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双方就仲裁形成独立的协议;另一种在合同中订立关于仲裁的合同条款。独立的仲裁协议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是一样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不受当事人所发生争议的合同是否有效的影响。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虽然仲裁也以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但一旦有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了强制力。仲裁程序一经启动,就必须依照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效力。虽然仲裁机构不能直接强制执行,但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履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程序
    仲裁主要有申请、受理、审理、裁决和执行等程序。
    首先,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的申请。在仲裁申请中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同时,申请人应当交纳仲裁费。
    仲裁机构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组成仲裁庭。仲裁庭有合议庭和独任庭两种形式,适用哪种仲裁庭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确定。当事人协议确定独任仲裁形式的,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协议选择。如果协议确定合议庭仲裁形式的,首先由双方各选择一名仲裁员,然后再协议选择第三名仲裁员,该第三名仲裁员为合议庭的首席仲裁员。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如果当事人未能确定仲裁庭的形式或仲裁员的人选,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参加下,通过听取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口头陈述、出示证据、质证和进行辩论,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质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生效以后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再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得向法院起诉,法院和其他仲裁机构也不得受理已由生效裁决所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裁决作出以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间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仲裁具有终局的效力,当事人即使对裁决不服,也不能申请复议或上诉。但是,如果有下情形时,当事人在6个月内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院经审查核实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所依据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在2个月内裁定撤销该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与其他民间性质的解决纠纷方式最显著的不同,在于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仲裁裁决作出以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但是,如果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仲裁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3)诉讼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机关(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终局效力和强制效力的判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特点,并且法院的裁决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民事纠纷,指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期货交易中的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与社会生活中解决民事纠纷的其他方法(例如和解、调解、仲裁)相比较,民事诉讼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民事诉讼的进行应当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要正确处理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按照现行法律,我国实行或审或裁的体制。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到底采取何种方式处理听凭当事人决定。如果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端,则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不服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也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愿意,可以说服或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平解决争端,这就是法院调解。法院调解,又叫诉讼中调解,是指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我国民事审判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法院调解的经验,事实证明法院调解也有诸多的好处。一是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提高办案效率;二是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三是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团结。法院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和合法原则。调解书一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强制调解,更不得久调不决。能调则调,不能调则判。
B
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特殊之处一:管辖
(1)管辖
    所谓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从不同角度来分,管辖主要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种。
    级别管辖是指按法院的级别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民事案件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法院管辖除以上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的管辖。在我国,公民总要在一定的行政区划内生活,要么该行政区是他的住所地,要么该行政区是其居所地。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居所地是指公民以一定的理由和目的在某地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所在地。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其住所地是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时,原告应向被告的居所地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实行“被告就原告原则”,即原告起诉只需在自己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或诉讼标的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的管辖。《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此外,还有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考虑到期货交易的特殊性,关于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也就是根据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以及侵权行为地来确定管辖。在期货公司的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其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件。
C
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特殊之处二:保全和执行
(1)保全和执行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出现当事人一方恶意抽逃资金,变卖、挥霍、转移、隐藏财产和标的物,以及由于争议标的物自身属性而腐烂、变质、毁损的现象,那么,法院判决生效后就无财产可供执行或难以执行。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对争议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为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提供可能。如果在案件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正在试图转移、藏匿财产,存心赖账,这很可能造成您最后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结果。这时候,您掌握了确实的证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是,由于期货交易的特殊性,期货纠纷案件中,保全和执行存在一些特殊之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保全与会员资格相应的会员资格费或者交易席位,应当依法裁定不得转让该会员资格,但不得停止该会员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转让该交易席位。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有证据证明该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期货公司、客户权益资金的部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该账户中属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专用结算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用于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期货公司已经结清所有持仓并清偿客户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结算准备金依法予以冻结、划拨。期货公司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先行冻结、查封、执行期货公司的其他财产。
客户、自营会员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保证金、持仓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根据期货市场的发展变化,对期货市场的保全和执行进行了补充规定:
    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过上述规定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部分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
(来源:中期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