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洗钱宣传】学习新《反洗钱法》
发布时间:2025-03-19 09:0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注:新《反洗钱法》第二条
社会公众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配合尽职调查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2)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
2.开展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1)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2)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3)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注:新《反洗钱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
1、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注:新《反洗钱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