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彭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发布时间:2025-03-13 08:56:01
彭某,男,199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8月11日被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9月29日被福建省周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因本案,于202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2023年年底,被告人彭某在明知上家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介绍洗钱渠道给李某(已判)进行操作洗钱。被告人彭某帮助李某下载XX软件,并将被告人李某拉入洗钱XX群,帮助李某建立和上家的沟通方式。被告人李某通过XX软件和上家对接进行操作取款和送钱。2024年1月,李某伙同袁某(已判)、陈某(已判)提供银行卡为上家取现。经查,陈某提供其名下三张银行卡共取现242万元,其中40万元系被害人张某被诈骗资金。被告人袁某提供其名下1张银行卡共取现80万元,均系被害人唐某被诈骗资金。
2024年11月9日,被告人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扣押被告人彭某iPhone手机一部。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彭某向本院缴纳3万元,表示愿意退赔给被害人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袁某、陈某、张某、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结伙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阿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