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宣传】常某某跑分洗钱案
发布时间:2025-03-11 16:34:00
被告人常某某,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前科。2024年9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叶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24年7月,被告人常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结识一陌生人(身份不详),在明知跑分洗钱活动涉嫌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账号提供给该陌生人。2024年7月5日、2024年7月9日,常某某先后两次按照该陌生人的要求前往天津市南开区,待该陌生人确认有两笔资金共计6.58万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周某某被电信诈骗案”涉案资金3.2万元、“被害人刘某某被电信诈骗案”涉案资金3.38万元)进入常某某名下的中国银行卡账户后,常某某在天津市南开区附近的中国银行自动取款机及中国银行柜台处取现,并将该6.58万元现金交给该陌生人。
另查明,被告人常某某在侦查阶段已退赔被害人周某某3.2万元、被害人刘某某3.38万元,并取得周某某、刘某某谅解。
被告人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知是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得的资金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即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积极退赃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常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