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四川省检察机关发布贪污贿赂类自洗钱典型案例(马某某受贿、洗钱案)
发布时间:2024-12-20 22:36:19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四川省检察机关发布
贪污贿赂类自洗钱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扩大了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加大了对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更好推进打击治理贪污贿赂类自洗钱犯罪,近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贪污贿赂类自洗钱”典型案例。
马某某受贿、洗钱案
【关键词】
自洗钱 监检衔接 自行补充侦查 涉案款物去向
【要 旨】
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当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及转移过程,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发现可能存在洗钱犯罪的,应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衔接,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依法自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要有效聚焦关键环节和薄弱点,确保取证点位精准,指控犯罪有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广元市某区农业农村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
(一)受贿罪
2013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担任某区水务局原副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原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杨某、张某等12人在项目协调、工程施工、项目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8.3万元。
(二)洗钱罪
2021年11月,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在某区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三标段项目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通过其友王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受张某人民币15万元,王某某受马某某安排将15万元以现金方式分两次交给马某某。为掩饰、隐瞒受贿资金的来源,同年11月29日,马某某操作银行自动存取款机,将张某所送的4.99万元分六次存入其姐夫易某某尾号为1216的农业银行卡。2021年12月10日,马某某使用易某某尾号1216的农业银行卡刷卡消费40万元(含前述马某某存入的4.99万元)用于购买房产。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
坚持“一案双查”,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后及时与相关部门衔接并达成共识。
朝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马某某在受贿犯罪过程中,多次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受贿赂款,再取现存入其姐夫易某某银行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其中马某某将4.99万元受贿款用于购买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可能涉嫌自洗钱犯罪。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朝天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汇报后,与朝天区监察委员会、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召开联席会议就案件管辖、涉案资金账户查询、办案协作等问题达成共识。
(二)
用好自行补充侦查,围绕涉案款物转移路径构建证据体系。
为及时收集证据,提高诉讼效率,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是查询张某、王某某、易某某等人员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调取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梳理出马某某将受贿款与其他资金混同后以购房方式进行“漂白”的资金流水链条。二是针对马某某称其与易某某之间属于借贷关系这一辩解,通过补充询问证人易某某、查询马某某与其之间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实易某某与马某某之间并无借贷关系。三是进一步补充讯问马某某,查明其利用姐夫易某某银行账户混同受贿款后再用于购房的事实,固定其假借亲属借贷关系掩饰、隐瞒受贿款来源和性质的主观故意。
(三)
准确研判洗钱手段,充分释法说理促使认罪认罚。
朝天区人民检察院经过自行补充侦查后,准备以马某某犯受贿罪、洗钱罪提起公诉。面对罪名的增加,马某某认可犯罪事实,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仅是对受贿款的进一步处置,从属于受贿犯罪,不应当作为洗钱犯罪评价。针对马某某的异议,朝天区人民检察院认真梳理分析涉案资金流向、结合相关人员的证言及书证,证实马某某在收受张某15万元时,先利用王某某账户收取赃款并取现,又将其中4.99万元存入易某某账户再用于购买房产,其实质是将通过转账获取的赃款拆分为先取现后存款再消费,人为割裂交易链条,通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采取多种手段洗白,具有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自洗钱”犯罪构成。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从立法的背景、目的等多方面向其充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尤其是自洗钱的规定,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最终马某某对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受贿罪、洗钱罪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典型意义】
(一)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要重点审查涉案款物去向的异常情况。
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时,要以“追踪资金”为重点,密切关注涉案款物来源去向,重点审查涉案款物是否存在异常处置的情况。在梳理出贪污贿赂犯罪人员的资金账户与亲属、密切关系人的账户资金链条的基础上,通过调取购买协议、资金支付凭证、交易记录等,发现低价购买、高价出售等异常情况,挖掘洗钱犯罪线索。
(二)
用好自行补充侦查,依法追诉洗钱犯罪。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保持“一案双查”高度敏锐性,注重对贪污贿赂犯罪人员向其近亲属、密切关系人员转移财物行为的审查。对于掩饰、隐瞒、转移赃款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的,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及时固定完善证据、提高诉讼效率,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充分沟通、双方对案件定性及线索处置形成共识后,检察机关可以及时自行开展补充侦查活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要注意围绕指控洗钱犯罪证明体系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点,明确取证目标,制定取证方案,充分运用讯问、询问、走访调查取证等方式,完善指控洗钱犯罪所需证据体系,确保案件办理效果。
(三)
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准确认定自洗钱犯罪。
将赃款在多个账户间进行频繁划转并通过近亲属、密切关系人等银行账户与其他资金混同后使用,是上游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试图漂白资金的惯用手法。检察机关要认真审查与涉案赃款转移、使用过程相关的证据,查明赃款来源和去向。同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于贪污贿赂上游犯罪嫌疑人取得、控制财物后,进一步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应认定为自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