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四川省检察机关发布贪污贿赂类自洗钱典型案例(胡某某受贿、洗钱案)
发布时间:2024-12-18 21:46:45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四川省检察机关发布
贪污贿赂类自洗钱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扩大了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加大了对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更好推进打击治理贪污贿赂类自洗钱犯罪,近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贪污贿赂类自洗钱”典型案例。
胡某某受贿、洗钱案
【关键词】
自洗钱 配合制约 追加起诉 检察建议
【要 旨】
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要坚持“一案双查”,既审查贪污贿赂犯罪,又要审查赃款赃物去向,查明是否存在洗钱犯罪。要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配合制约,强化事实证据梳理和释法说理,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洗钱犯罪指控体系。要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以检察建议、警示观摩等方式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四川省某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
(一)受贿罪
2019年6月至202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某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某、谭某某、庞某某等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李某某、谭某某、庞某某等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746万元。
(二)洗钱罪
2021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李某某收取他人现金共计570万元,并打算使用该受贿款用于在成都市金牛区购买房屋和车位。为掩饰、隐瞒购房资金的来源,胡某某安排朋友许某,以许某名义支付购房订金20万元,后又将受贿款500余万元存入朋友张某银行卡,以张某名义支付购房余款513万元,并将购买的房屋和车位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坚持“一案双查”,精准发现自洗钱犯罪线索。
提前介入期间,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按照达州市《关于全面加强洗钱案件查处协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在审查受贿犯罪的同时,重点对涉案赃款来源及流向问题进行了核实,发现胡某某收受570万元现金存放于家中,后一次性支出。如此巨额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存在重大洗钱犯罪嫌疑,遂建议宣汉县监察委员会注意查明赃款去向,重点查证是否存在洗钱犯罪事实。
(二)检察、监察、侦查配合制约,高效构建洗钱罪证据体系。
审查起诉过程中,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从宣汉县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证据里发现了胡某某自洗钱犯罪重大嫌疑,依照监察司法衔接规定中有关互涉案件处理的规定,主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会商,确定不再由公安机关单独立案侦查,而由监察机关重点围绕贿赂资金去向、购房资金来源、主观明知等方面直接开展补充调查。之后,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监察机关补充完善的证据,审查认定胡某某自洗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决定追加起诉洗钱罪,以胡某某犯受贿罪、洗钱罪一并提起公诉。
(三)
有效组织证据和针对性说理,有力指控犯罪。
鉴于胡某某受贿行为横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后,为精准指控胡某某洗钱犯罪,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重点围绕自洗钱的时间、手段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胡某某以“交易”为名,行掩饰、隐瞒之实的证据体系完备。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洗钱罪所做的无罪和罪轻辩护意见,公诉人通过阐述洗钱罪的犯罪构成,结合胡某某犯罪时的行为表现及到案情况,严密分析论证,充分释法说理,逐一反驳辩护人提出的胡某某用受贿款买房系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以及胡某某洗钱罪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最终合议庭全部采纳对胡某某犯洗钱罪的指控。
(四)
治罪治理并重,推动治理体系能力提升。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中某市交通运输局的制度漏洞以及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工程项目流程审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开展专项整治。该单位“照单全收”,重点从公路工程建设、交通执法、行业安全等交通运输行业6大领域开展专项治理,规范交通工程项目招标采购与前期流程,细化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决遏制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通系统工作人员等近200名人员到庭旁听,“零距离”警示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明律法、知敬畏、守底线。
【典型意义】
(一)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要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
打击洗钱犯罪既有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也利于切断上游犯罪的资金流向,有效遏制犯罪。检察机关应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既要高效审查上游贪污贿赂犯罪,也要重视洗钱犯罪办理,同步审查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和转移过程,自觉把贪污贿赂犯罪中反洗钱工作置于维护国家安全大局中统筹把握,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二)
办理洗钱犯罪案件,要做优做实监检、侦检配合制约。
洗钱犯罪案件办理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要及时发挥案件会商等机制优势,凝聚办案共识,相向而行,全面发力,推动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检察机关以更优的监督和更紧密的协作,做优做实监检、侦检配合制约,促进监察执法工作水平、检察办案质效、社会治理效能三方面提质升级,最终实现多赢共赢。
(三)
办理自洗钱犯罪案件,要强化专业化应对。
在案件办理中,要准确甄别自洗钱犯罪线索,对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在完成上游犯罪并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后,进一步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符合洗钱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认定。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后的自洗钱行为,要紧扣自洗钱的构成要件与该时间点的关系、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综合认定罪与非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