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四川省检察机关发布贪污贿赂类自洗钱典型案例(曹某某受贿、洗钱案)

发布时间:2024-12-17 22:35:13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四川省检察机关发布


贪污贿赂类自洗钱典型案例

来源:四川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扩大了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加大了对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更好推进打击治理贪污贿赂类自洗钱犯罪,近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贪污贿赂类自洗钱”典型案例。
曹某某受贿、洗钱案
【关键词】
自洗钱  多部门协作  自行补充侦查  检察建议
【要  旨】
  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审查赃款去向,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充分运用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以及自行补充侦查,确保指控有力,依法惩治洗钱犯罪。坚持上下联动发挥检察职能,主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密切合作,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涉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规范管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某,四川省某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一)受贿罪
  201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利用担任某市粮库主任、某市粮食储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川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某米业有限公司、粮商谭某、徐某甲等单位和个人,在粮库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政策性储备粮购销、粮食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四川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及粮商谭某、徐某甲等9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41.7万元。
(二)洗钱罪
  2021年7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为掩饰、隐瞒收受贿赂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前述141.7万元受贿款中的30万元现金交给朋友邱某某,委托其通过银行转给朋友徐某乙,再委托徐某乙将该30万元通过银行转给曹某某之妻叶某。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内外联动,坚持一体综合履职
  乐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曹某某受贿案中,坚持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罪,经过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发现曹某某赃款去向不清晰,可能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乐至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书面报告,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赓即安排专人跟踪指导、同步审查,组织两级检察院办案人员就受贿款转账账户、流水去向、证人证言等进行分析,并商请人民银行反洗钱情报研判中心,对相关资金来源去向等进行溯源追踪和研判,明晰了曹某某大额转账来源、使用密切人员账户、转款最终流向直系亲属的脉络,初步判定该案可能存在自洗钱犯罪行为。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与资阳市监察委员会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洗钱犯罪线索移送资阳市公安局,并督促及时展开调查,形成打击自洗钱犯罪工作合力。
(二)主动介入,精准引导侦查取证
  2022年7月19日,资阳市公安局以涉嫌洗钱罪对曹某某立案侦查。同日,资阳市两级检察机关主动和资阳市公安局对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向资阳市公安局通报案件情况基础上,有效引导侦查人员把握案件侦查方向及证据收集重点,提出了核查曹某某、邱某某、徐某乙、叶某等四人资金账户明细、时间节点、主观明知情况等侦查取证工作建议10余条。经过精准引导侦查取证,侦查人员在短时间内形成清晰完整的涉案赃款流向时空图谱,确保洗钱犯罪证据全面及时收集固定到位,为有力指控自洗钱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三)自行侦查,兼顾办案质量效率
  为筑牢打击自洗钱犯罪的证据锁链,乐至县人民检察院将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针对赃款去向不明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讯问提纲,列明赃款去向、转移方式、转移目的等关键性问题,核查到曹某某为掩饰赃款来源,利用他人账户将其受贿所得的部分赃款多次转账后再次转回其妻叶某的账户,意图把本人的非法赃款“漂白”为家庭的合法存款,其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目的,并实施了客观行为。
(四)制发建议,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乐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曹某某受贿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公司存在违法出借国有企业资质、财务制度不完善、储备粮的轮换程序不规范等管理问题。2022年9月27日,该院向涉案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储备粮购销轮换制度,加强廉政、警示教育。涉案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修订了《储粮危险源识别、排查和消除指南》等管理、财务内控制度17项,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7次,开展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5次,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拒腐防变能力,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防线,从而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典型意义】
(一)注重部门联动,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
  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对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洗钱犯罪案件主动商请中国人民银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多家单位,通过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情报协作等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配合,统一认识和办案尺度。对发现的洗钱犯罪线索移送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情报研判中心进行分析研判,善于借助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平台的优势,厘清涉案资金性质,明确涉案资金去向,形成反洗钱打击合力。
(二)强化引导取证,严厉打击洗钱犯罪
  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坚持“一案双查”,注重审查上游犯罪分子是否有自洗钱行为,注重对赃款去向的全面细致审查。及时将洗钱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围绕洗钱犯罪构成要件,结合案件进展情况制发书面引导侦查取证提纲,提出具体性意见建议,打牢证据基础,完善证据体系,以确保依法、精准打击自洗钱犯罪。
(三)发挥自侦作用,实现案件快侦快办
  检察机关要树立自行补充侦查意识,改变“坐堂办案”模式,加强亲历性调查,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侦查职权。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洗钱犯罪线索保持高度敏感性,针对发现的线索快速反应,及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以防“贻误战机”。对于收集到的关键性证据,要善于运用,作为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药引”,以实现案件快侦快办。
(四)加强延伸监督,努力实现办案效果最优化
  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立足案件办理,依法履职,对于发现涉案企业存在的制度漏洞、管理短板、廉政法纪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制发检察建议,全力做好以案促改工作,提出多项对策建议堵塞监督管理漏洞,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社会治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