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国际禁毒日反洗钱禁毒宣传—四川宜宾周某乙毒品洗钱案

发布时间:2023-06-20 08:39:19
四川宜宾周某乙毒品洗钱案
一、案情概况
    该案由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调查余某、周某甲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触发。2012年8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判余某、周某甲等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周某乙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宣判后,上述被告人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5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并于 2013年11月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中周某乙清洗毒资270万元人民币犯洗钱罪,该案为四川省首例毒品洗钱案,该案的宣判为进一步打击毒品犯罪并摧毁其经济基础提供了有价值的案例和实践经验。
二、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余某陆续安排手下马仔将毒品麻古从缅甸邦东部第四特区拉运至湖北武汉,并让其手下在武汉联系购买毒品麻古的下家。2010年1~4月,余某多次将4830克毒品麻古藏匿于十英寸电视机中,安排手下将毒品从励拉经云南送到宜宾高县罗场镇暂时存放,准备随后转运到武汉,2010 年6月3日,缅警方在拉将被告人余某抓获并于同月6日移交中国警方。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余某的妻子),期间一直协助余某与手下马仔进行电话联系、安排和指挥交易、藏匿毒品、转账等。自2009年3月25日以来,被告人周某乙 (周某甲的哥哥),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然向被告人余某、周某甲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并代为保管资金、转账取款、购置房产车辆等达到掩饰、隐瞒资金来源性质的目的,已构成洗钱罪。
三、案件评析
(一) 利用他人银行账户,转移非法资金,掩饰资金真实来源
    余  某、周某甲为周某乙银行账户的实际控制人,自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余某、周某甲二人先后从云南、湖北等地向周某乙银行账户存人资金22笔,共计216.7万余元;转款取款 26 笔,共计216.5万余元。此外周某乙以本人名义为余某、周某甲办理定期存款60万元,代其保管资金。
(二) 协助转移毒资,逃避警方打击
    为逃避警方打击,余某需要资金时则通知周某乙将款项转至刘某银行账户,再由刘某取现带往缅甸,或是到刘某经营的手机店铺中取现。2009年3月至2010 年4 月,周某乙先后向刘某银行账户转款4 次,分别为7万元、15万元、7万元、8万元,共计37万元。
(三) 协助购置房产、车辆,转换非法所得
    周某乙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在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购买了门市及住房,并交付定金80万元。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周某乙先后从银行账户支取13万元协助余某等购买东风本田汽车一辆,支取6.88万元购买北京现代汽车一辆,支取32.8万元购买华晨宝马汽车一辆,支取58万元为其亲属周某丙购买轿车及房产等。
周某乙洗钱过程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