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十:贵州贵阳黄某等人信用卡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2-10-24 09:05:56
一、案件概述
    2016年1月起,贵阳某银行接到客户反映,称其借记卡发生非本人交易的异常情况,经该行科技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核查后,于2016年3月2日向贵阳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16日正式以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2017年5月9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3)项之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章某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起,贵阳某银行先后接到10余名客户反映,称其借记卡发生非本人交易的异常情况。经核实,相关银行卡共计发生可疑交易123笔,涉及金额7万余元,交易方式主要为转账和缴纳手机话费。
侦查发现,充值话费业务均通过某通信服务公司贵阳某销售中心员工王某进行办理,且王某还在以半价优惠方式大肆招揽客户办理话费缴纳业务.侦查员通过王某顺藤摸瓜,发现该案主要嫌疑人黄某为海南省儋州市人,其信息数据来源于福建省大田县嫌疑人章某。
    嫌疑人黄某从章某处非法获取多名受害人的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支付宝等账号及密码等)后,结合其网上购买的信息(以“52”开头的贵州地区身份证号为主),综合分析受害人支付宝用户名及密码、身份证件、手机号码等信息参数后碰撞加工出受害人账户取款密码(利用设置密码的习惯,如姓名首字母后加6位数、出生年月日组合等)、网上银行登录密码、电话银行服务密码等关键性信息,开始通过以下方式实施盗刷:( 1))绑定受害人银行卡(该类银行卡尚未开通手机银行功能)开通手机银行业务后,直接将受害人资金转入其预先准备好的相关账户;(2)利用金融机构网上银行小额缴费免密功能,登录网上银行代为他人进行话费充值、代缴水、电、煤气费;(3)拨打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根据语音提示,转接至自助服务功能区代为他人进行话费充值、代缴费。由于通过话费充值、代缴费盗刷的资金不能直接进入其相关账户,黄某事先通过其发展的“下线”(各地充值点)以半价优惠方式招揽客户,通过盗刷银行卡为这些客户充值或代缴费,成功后再通过“下线”将收取的资金通过支付宝方式划转,最终通过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进行取现,实现盗刷目的。
 
    经侦查人员于2016年4月21日、26日在深圳市宝安区和福建省大田县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黄某、章某抓获。
三、案件评析
    本案中,嫌疑人黄某通过“下线”王某等人帮助其清洗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诈骗所得赃款。本案洗钱和作案手法具有以下特点:
    1.洗钱方式简单。主要通过缴费或小额转账方式清洗.因交易金额较小,且资金主要通过快捷支付或第三方支付,很难触发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系统或相关业务风险预警系统监测标准,金融机构不易发现.同时,由于受害人未开通账户异动通知功能,也很难及时发现账户资金发生可疑交易。
    2.潜在危害大。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掌握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除了对贵阳地区银行部分客户实施诈骗外,还对包括山东、浙江、江西、广东等地的银行客户实施了诈骗,且欲进一步扩大作案范围。
    3.作案手法简单,易被效仿。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不高,也不具备网络入侵等特殊计算机技能,只需了解金融机构相关业务操作,通过综合分析受害人相关信息,反复登录验证,多次尝试碰撞出受害人相关密码后便可实施诈骗,且作案人数不多,仅两三人甚至是一人即可完成整个诈骗过程,诈骗方式极易被“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