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九:贵州都匀“12· 29”特大电信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2-10-24 09:04:23
一、案情概述
    2015年12月29日,贵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工作人员发现单位账户上1.17亿元资金“不翼而飞”,财务主管兼出纳杨某失联,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鉴于被骗资金性质特殊、金额巨大,公安部将此案列为2016年第3起部督案件。贵州省公安厅迅速成立由副省长兼省公安厅厅长孙立成同志挂帅的“12·29”专案指挥部,从全省公安系统抽调500余名干警参与侦办,先后派出27个外省工作组,分赴26个省市及乌干达、印度尼西亚、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开展调查取证和抓捕工作。在破案过程中,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充分发挥反洗钱职能作用,多次参与专案指挥部的案情分析会,派员赴外地协助办案,并组织省内相关银行协助查询、止付和冻结涉案账户,在第一时间向总行反洗钱局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汇报,请求协助查询国内涉案账户,为全力协助追查资金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经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和相关部门的积极协作,该案于2016年4月成功告破,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7名,其中台湾籍13名。共冻结涉案银行卡9942张,涉及资金上亿元。
    该案是一起以台湾人为骨干成员的跨境电信诈骗案,涉案金额大、涉及区域广、涉案人员多、作案手段复杂,为历史之最。也是国内发生的单笔金额最大的电信诈骗案。
二、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0日,贵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财务主管兼出纳杨某(女),接到自称“农业银行总行法规部人员唐某”的电话,称其信用卡在上海涉嫌恶意透支,询问“是否身份证被人冒用,银行可以帮助转接到上海警方报案”。不到一分钟,杨某又接到了自称“上海松江公安分局何警官”的电话。也告知其信用卡存在问题,需对其所有账号进行清查,并向杨某发送了一份传真的“协查通报”。杨某通过114查询,“何警官”的号码确实是上海松江公安分局的电话,便深信不疑。随后自称“上海松江公安分局的郭队长”又联系杨某,告知其已被警方调查;紧接着,自称“孙检察官”和“杨检察长”也联系杨某,称事态严重,她已被通缉,并向其传真了写有杨某身份信息的“通缉令”,杨某便将其管理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告知对方。
    12月22日,杨某按照“孙检察官”和“杨检察长”的要求,入住都匀一家配有电脑的酒店,并按照指示将电脑上的所有杀毒软件删除,下载相关软件,插人持有的单位账户资金U盾,配合对方执行所谓“清查”程序,在几天内将单位1.17亿元资金存入对方指定的“安全账户”。之后杨某便赶到上海急于向“警方”洗清罪名。当都匀警方在上海将杨某抓获时,杨某还以为是发布“通辑令”的上海警方抓了她。
    “12·29”案件发生后,当地检察机关就有关责任人员开展调查,将涉嫌职务犯罪的单位财务主管兼出纳杨某、会计主某以及单位两名负责人逮捕。2016年12月23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以渎职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检察机关已将涉嫌电信诈骗的67名犯罪嫌疑人侦察完毕,移送法院,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三、案件评析
(一)手法特征
    1.集团作案。该诈骗集团体系庞大,专业性强,分工明确。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在台湾,操纵并在大陆统一招募话务人员,统一办理出国手续,统一组织集体出境,统一食宿管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统一分配工号上岗,采取公司化运作,形成以台湾籍主要犯罪嫌疑人即“金主”的上层组织,实行集中控制。下设“话务组”,负责招募话务员并实施电话诈骗;“车卡组”负责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拆分银行卡资金;“水房组”负责指挥提现、资金拆分和支付实施犯罪费用。
    2.境外设点实施诈骗,远程化、非现实接触,空间跨度大。犯罪嫌疑人在乌干达、印度尼西亚设置话务窝点,冒充中国“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从非法手段获取的国内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国际透传线路、改号软件和远程操控等技术手段,向国内拔打诈骗电话和发送诈骗短信,躲避国内警方的打击.
    3.高智商犯罪。为提高诈骗成功率,该犯罪集团还聘请某些领域的博士,对银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个部门进行研究,根据各部门的特点参入心理干预后编写出各式剧本,手段复杂多变,各层级犯罪嫌疑人依据相应剧本,培训“上岗”。
    4.资金迅速拆分转移,洗钱特征明显。在2015年12月22日至26日短短几天时间,被骗单位2个对公账户1.17亿元资金先后被转至67个一级账户,204-个二级账户,6573个三级账户,2163个四级账户,127个五级账户,最后在台湾地区取现。
二、资金交易疑点
    1.转出资金用途与交易对手身份不符。从2015年12月22日到26日5天时间内,杨某通过开户的两家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转出资金1071笔,金额11744.8万元,全部转至省外个人账户,转出资金用途为“转棚户区专项资金至业主方”。2.交易频率异常。2015年12月22日至26日,共发生资金交易1071笔,与该单位账户日常交易频率不符。
3.交易分散转出且频繁。2015年12月22日至26日,杨某将单位账户内资金分1071笔转至近70个异地个人账户,短时间内交易频繁,单笔金额较大,且多以整数金额为主。
4.有意规避监管意图明显。被骗资金主要转入异地个人银行账户,单笔交易资金拆分为50万元以下,有意规避“公转私”大额交易中单笔或当日累计50万元的规定。
四、案件启示
    总结本案的经验教训,相关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相关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意识有待加强。
    1.岗位设置混乱,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定。杨某既是单位出纳,同时又兼单位财务主管,违反《会计法》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的规定。
    2.内控管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及审核制度形同虚设。杨某通过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单位会计王某的网上银行审核U盾和口令,一人操作便使单位资金划转畅通无阻。
    3.银行应加强网上银行监控,应采取技术手段完善系统监测功能,及时对异常交易发出风险提示,密切关注客户账户的资金异动,特别是公转私业务在夜间、节假日等时间高频率异常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