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三:云南苟某某洗钱案

发布时间:2022-10-14 13:46:28
一、案情概述
    云南省师宗县某农村信用社在内部审核中发现,部分贷款手续存在异常.经调阅视频录像资料、比对笔迹后发现客户信息系冒用,贷款资金存在严重违约风险.农村信用社立即报案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介入调查,当地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促使案件迅速告破,抓获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及其妻子荀某某。2015年6月15日,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对苟某某洗钱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苟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基本案情
    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云南省师宗县某信用社原信贷员姚某某通过冒名填制贷款借据,利用原贷款人身份信息资料冒名贷款等手段进行贷款诈骗共计43笔,合计金额327万元。自2014年5月29日开始,姚某某分批多次现金存人到其妻荀某某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上,合计存入1712500元。苟某某将转移资金于2014年6月6日在云南省曲靖某汽车公司刷卡265076元购买一辆丰田汉兰达黑色越野车;2014年年6月20日刷卡333 769元,在云南省宣威市某小区购置房产一套,落户在其儿子名下;2014年7月4日分两次刷卡638000元购置564平方米地产。其余605655元用于购置家具、房屋装修、还债、消费等,苟某某共帮助丈夫洗钱1842500元.
 
    被告人苟某某明知资金是其丈夫姚某某实施贷款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向姚某某提供资金账户,将姚某某转移到自己账户上的资金和从姚某某处直接拿走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842500元用购车、购房、购地产、购家具、房屋装修等形式掩饰、隐瞒其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有洗钱罪.融集团总部发现10余名客户的交易明显异常,涉及资金600余万元;经分析后怀疑他人盗划客户资金,于是按照反洗钱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迅即开展侦查,2012年年12月初破获该案,抓捕两名犯罪嫌疑人刘某、雷某。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雷某犯洗钱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雷某有期徒刑1年,并对两人分别处以罚金50万元和12万元.
二、基本案情
    自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刘某通过互联网非法购得大量他人的银行卡、身份证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分析和筛选后,冒用其中20余名持卡人的名义,在多家互联网交易平台注册账户并绑定银行卡,随后从持卡人的银行卡内盗划资金共计人民币780余万元,主要用于向刘某冒名注册的交易平台账户内充值。为达到非法占有上述资金的目的,刘某通过互联网与买卖银行卡的不法分子勾结,非法冒领了与持卡人同名的银行卡,并将交易平台账户内的资金划转至这些由其控制的同名银行卡内。
    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所得赃款的来源和性质,刘某伙同雷某将上述资金通过网络赌博进行清洗,并将清洗后的赃款从赌博网站提出,转移至刘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其中,雷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收益,仍协助刘某将犯罪所得转换为赌博收益,累计洗钱200余万元.
三、案件评析
    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和广泛应用,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也不断出现,而且作案手法花样迭出。刘某信用卡诈骗、雷某洗钱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该案反映的一些新情况、新动向值得关注。
(一)上下游关联犯罪相互衔接,形成产业链条
    近年来,部分涉银行卡犯罪出现“分工专业化、组织产业化”的现象。从窃取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到冒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再到骗取持卡人银行卡内资金,最后到诈骗赃款的转移和清洗,各个环节分别由不同犯罪分子实施,相互衔接又相对独立,其间甚至形成了专门从事固定环节不法行为的职业犯罪团伙,为银行卡犯罪提供了滋生和蔓延的温床,使得查处打击此类犯罪的难度明显增加。本案中,刘某为了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先非法购人大量他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相关信息;然后又通过其他不法分子冒领了与被害人同名的银行卡。如果没有关联犯罪提供的便利条件,刘某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是难以得逞的。
(二)犯罪手法网络化特征明显
    在经济金融领域,作案手法网络化的趋势近年来愈加凸显,很多案件的犯罪全程在网络上完成.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在一定程度上给案件查处带来了难题.犯罪分子借助网络往往异地作案、匿名作案,而电子证据又容易流逝、毁损,使得在确定和抓捕嫌疑人员、收集和固定证据资料等方面的工作难度和投入的司法成本明显高于其他案件。刘某信用卡诈骗、雷某洗钱案就是一例全程依托网络的典型案件。犯罪预备阶段,刘某在互联网上非法购人他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相关信息;犯罪实施阶段,刘某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冒用被害人的名义注册账户并绑定银行卡,随即将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充值到其冒名注册的互联网交易平台账户中;“清洗”赃款阶段,刘某又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了与被害人同名的银行卡,并将交易平台账户的资金转入这些银行卡,后续再伙同雷某将资金通过网络赌博进行“清洗”。流程如下图所示。
 


(三)资金快进快出、异卡来回,引起金融机构警觉
    如前所述,刘某犯案作了精心策划,全程借助网络,刻意隐匿身份。但是,“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刘某盗划他人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还是引起了金融机构的警觉。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普通投资者注册账户后,一般是先充值随即购买相应的理财产品,即便投资不成需要提回资金,也是原卡来回,即转回最初划出资金的银行卡内。然而,这批刘某冒目被害人名义注册的账户,交易模式迥然不同:不仅在充值后迅速要求提出全部资金,而且均同时变更了所绑定的银行卡,坚持异卡来回。短时间内一批账户集中出现上述可疑交易,疑似将网络平台用作转移资金的通首,这种反常现象引起了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的关注,经分析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刘某煞费心机的布局,在侦查机长的缜密侦查下,很快原形毕露,按照法律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三、案件评析
1.将现金存人银行。
    具体手法以多批次、小金额等不引人注目的方式将现金存入银行,逃避大额现金交易报告等有关规定的限制。
苟某某用农村信用社账户进行洗钱活动的资金交易整理如下。


    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9月11日,姚某某在12个交易日交易38次,将现金存入到其妻苟某某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上,累计交易金额1712500元,刷卡消费4次,购置车辆、房产、地产,共消费1236845元.其中,单日交易次数最高的达8次之多,单笔交易金额为50000元的有24笔.
2.为亲人提供信用卡账户。
    苟某某与姚某某是夫妻关系,在明知丈夫的资金是贷款诈骗所得,还为其提供银行账户进行资金转移,利用亲属账户洗钱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洗钱手段。
3.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
    在本案中,2014年5月29日至6月6日,9天内交易8次,存入现金348000元,2014年6月6日刷卡消费(购置车辆)265076元;2014年6月16日至20日,5天内发生交易10次,存人现金367000元,刷卡消费(购置房产)333769元。
4.利用信用卡在额度内可以透支的特点,先集中转出再分散转入。
    2014年7月3日至4日,2天内交易8次,存入现金338000元,刷卡消费(购置地产)333769元,在2014年8月1日至9月11日,42天内交易15次,存入现金659500元。
5.在整个洗钱过程中,主要交易方式是非面对面式交易,通过ATM和POS机完成资金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