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洗钱案例二 四川达州易某毒品洗钱案

发布时间:2022-06-07 10:10:44
一、案情概况
    该案由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公安局调查唐某等人制造、贩卖、运输品案件触发。2016年7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依据《刑法判处被告人唐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本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处被告人易某(唐某之妻)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基本案情
    2010年4月,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公安局收到该县某地村民反映,本地邓某某家附近的竹叶枯竭,且经常能闻到刺鼻的气味,是不是受到了什么污染,致使当地的环境受到破坏。开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到现场查看后,认为有可能是制造毒品产生的废弃物引起,2010年4月9日,民警将邓某(邓某某侄儿)抓获,从其家粮仓查获真空泵、洗衣机、望远镜、玻璃棒、抽虑瓶、塑料桶、燃气灶等制毒工具,以及冰毒0.82克、冰毒液体552.75克。2010年6~11月,开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经过侦查,将唐某等60多名犯罪涉嫌人陆续抓获归案。2008--2010 年,该团伙涉案毒品超过100公斤,涉案金额460余万元,持有俄制式手枪3支,子弹多发。办案人员在侦查中还发现,2010年1~4月,唐某将部分制毒、贩毒所得交给其妻易某打理,易某利用这些资金购买了“红岩”货车1辆、川AU558Y“丰田”轿车1辆、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金穗花园”房产1套用于投资,涉及金额100万元人民币,涉嫌清洗犯罪所得。2010年12月16日,开江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开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2011年8月,达州市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6月18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某、邓某某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一审开庭审理。2013年5月26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唐某等25人死刑到有期徒刑不等。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4 月,被告人易某明知唐某在从事制毒、贩毒活动,仍然利用唐某制、贩毒所得购买“红岩”货车1辆、川AU558Y“丰田”轿车1辆、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金穗花园”房产1套用于投资,涉及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掩饰、隐瞒了唐某毒品犯罪所得赃款的来源和性质,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3年6月26日,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因对该案部分人员的判罚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中不包括被告人易某);同时原审被告唐某等20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被告人易某未上诉)。2013年12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爱理了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被告人的上诉,2015年9月7日,在达州市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16年7月16日作出终审裁定,对被告人唐某等20多人作出了维持原判或减轻刑期的判决,对被告人易某原判洗钱数额计算错误予以了更正,即将原审认定的涉嫌洗钱数额76万元更正为100万余元,但不影响量刑。
三、案件评析
    家族式贩毒、制毒是近年来四川省毒品犯罪重灾区的一个新特征。在本案中,唐某、易某、邓某某等人都来自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成都市金堂县等集新型毒品制造、贩卖、销售--体的重灾区,其中唐某、易某为夫妻关系,其他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员都来自同一地方同一村庄,且都沾亲带故。因此,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毒品重灾区的涉毒资金反洗钱监测是当务之急。
   通过购买房产、保险、证券、银行理财产品,以及购买高档消费品、办实业等方式清洗毒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长期以来是毒品犯罪团伙清洗资金的首选目标。本案中易某通过将唐某毒品犯罪所得用于购买汽车和房产,改变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质,实现对犯罪资金的清洗,因此,加大对毒资的追缴力度,最大化催毁其经济基础,提高其犯罪成本,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毒品犯罪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