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宣传—期货行业洗钱案例集锦(三)

发布时间:2021-06-09 09:29:35
反洗钱宣传—期货行业洗钱案例集锦(三)
 
   【五】通过对敲洗钱
【案例简介】

    2012年9月,A期经纪公司客户甲公司和B期货客户乙某在重油类远月合约多次进行对交易,交易价差最大为900余点,导致甲公司累计亏损202万元。经查实,客户乙某系甲公司的员工,甲公司为方便提取现金,遂米取了此手段转移资金。
【案例分析】
    期货业中的对敲行为是指期货投资者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行为。同时,此种行为可以交易的形式转移资金,达到掩盖和模糊资金来源的作用,因此可能会被洗钱分子所利用。
【六】利用佣金返还洗钱
【案例简介】

    A国犯罪分子B利用与C期货公司合作开发客户机会,成为C期货公司的居间人,犯罪分子B利用C期货公司急于开拓市场的心里,提出高昂的居间人佣金提成,随后将违法资金转入其控制的多个账户,通过对控制账户频繁不计成本的交易,把账户内的资金逐渐转化为犯罪分子B的佣金收入,从而改变资金的性质达到洗钱的目的。
【案例分析】
随着期货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各期货公司都大量吸收本公司员工以外的自然人作为居间人进行客户招揽及服务,并按协议支付居间人佣金。这些居间人并非期货公司员工,只是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代理期货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但部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行为疏于管理,高额的佣金返还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途径。
【案例来源:反洗钱知识新编

证券洗钱案例分析
【案情概述】
汪氏家族洗钱案例由银行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触发,经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后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涉及洗钱罪立案侦办。2012年7月1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对此案审结判处。汪氏家族洗钱案例为全国首例证券业洗钱案。
【案发情况】
  2008年6月,安徽省合肥市、安庆市两家银行机构通过反洗钱资金监测,发现汪某益,汪某华等人账户短期内发生巨额资金收付,且交易行为异常,与其身份信息不符,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上报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典型特征】
  一是利用家族成员,分散转移资金。2008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汪某中开具了史上最大的一笔罚单——没收非法所得1.25亿元,并罚款1.25亿元。汪某中在证监会对其调查之初,即利用多名亲属协助分散转移资金。本案中汪某华、汪某益均为汪某中同族兄弟,赵某宏为其前妻弟。此外,被利用转移资金的账户为汪某中家族成员在各银行开立。
二是不计成本跨行取现、异地取现、网上银行转账,转移资金意图明显。在调查中发现汪某华、汪某益在转移非法资金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卡涉及多家银行,开卡地包括合肥、安庆、广州、厦门、深圳、北京等地。同时,在转移资金的过程中运用网上银行业务,利用非面对面业务优势,可以掩饰资金流转轨迹,增加被发现和被调查的难度。
三是利用银证转账功能,通过股市清洗资金。如汪某益在某行银行卡转入7000万元资金后,于次日分8笔资金转入其股市证券账户。该资金在股市账户停留两月后方转出。交易期间,股市正处于明显的下跌通道,该操作不顾及市场风险,有悖常理。
四是假借基金会之名,掩饰转移非法所得。2008年2月,汪某中以支持教育事业为名,设立一家教育基金会。该基金会自成立至2008年6月19日,仅收到零星捐款共计1.7万元,而6月20日收到由谢某某等账户转入3300万元后立即以网上银行的方式分33笔,每笔100万元转出。
【审理情况】
    2008年11月,汪某益、赵某宏、汪某华等三人以涉嫌洗钱罪被安徽省公安厅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7月2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益等人洗钱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2012年7月12日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定汪某益等三人明智转移资金系汪某中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在汪某中的安排下为其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提现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构成洗钱罪,且属情节严重。
具体判决为:
  1. 赵某宏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500万元;
  2. 汪某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3. 汪某益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4. 没收涉案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案件小结】
    汪氏家族洗钱案是我国首例证券洗钱案,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受到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本案中,汪某益等人一方面通过开立多个个人账户,采取频繁、异地大额存取现转账汇款等方式,分散转移资金;另一方面以买卖股票、虚构慈善交易等为掩饰,进一步混淆非法资金的来源与去向,洗钱手法复杂,涉案人员及账户众多。本案从线索中发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最终宣判,历时近4年时间。
 
 
【案例来源:中国洗钱案例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