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4 10:03:14
{2021}46号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企业的功能,丰富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的交易方式及功能,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一: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标准仓单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开户、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违规违约处理以及在平台开展标准仓单质押(以下简称标准仓单平台质押)等适用本办法。交易所、仓单交易客户、期货公司会员、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贷款机构等主体在平台开展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客户管理
第三条  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交易所客户、自营会员或者可以能够合规持有标准仓单的其他主体
(四)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
(五)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运营稳健程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对于非自营会员的交易所客户除交易所非期货公司会员外,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指定一家期货公司会员作为其标准仓单交易业务期间的仓单管理会员。
第四条  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应当按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另行公布。
第五条  审核通过后,仓单交易客户应当与交易所签署协议,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第六条  仓单交易客户应当申请开立仓单交易账户,每个仓单交易客户只拥有一个仓单交易账户。
第七条  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其仓单交易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对账户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将其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  交易所对仓单交易客户实施日常管理,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一)法人营业执照事项变更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其他涉及主体变更情形的;
(三)涉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重大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的;
(四)不具备履约能力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仓单交易客户未及时向交易所履行通知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仓单交易客户在履约完毕并结清其资金及其他费用后,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参与标准仓单交易的资格。交易所在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仓单交易账户注销及相关手续。
对于被交易所撤销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资格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在履约完毕并结清资金及其他费用后,配合交易所办理仓单交易账户注销及相关手续。
第十条  仓单交易客户未按照规定办理仓单交易账户注销及相关手续的,应当对其仓单交易账户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交易所标准仓单,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日历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一致。每一交易日的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标准仓单交易采用卖方挂牌交易方式。
卖方挂牌交易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以挂牌方式发出标准仓单卖出信息,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后,于当日完成结算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仓单交易客户通过平台将标准仓单进行交易登记后,方可用于标准仓单交易及相关业务。完成交易登记的标准仓单需要解除交易登记后,方可用于除标准仓单交易及相关业务外的其他业务。进行交易登记的标准仓单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标准仓单能够正常用于交易业务;
(二)标准仓单处于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周期内,每个标准仓单交易品种交易周期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第十四  标准仓单交易的单位为“手”,不同品种每手对应的标的物数量按照相应品种期货合约标准进行设置。
标准仓单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对于有交割单位的品种,标准仓单交易应当以该品种交割单位对应手数的整数倍进行。
第十五条  标准仓单交易采用挂牌交易方式,挂牌交易外的其他交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标准仓单挂牌交易分为卖方挂牌交易、协商挂牌交易和买方挂牌交易三种方式,具体品种适用的挂牌交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卖方挂牌交易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以挂牌方式发出标准仓单卖出信息,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后,于当日完成结算交收的交易方式。
协商挂牌交易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以挂牌方式向特定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发出标准仓单卖出信息,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后,于当日完成结算交收的交易方式。
买方挂牌交易是指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发出买入标准仓单需求信息,卖方仓单交易客户以挂牌方式响应,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在已响应买入需求的卖方挂牌中选择进行摘牌后,于当日完成结算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标准仓单挂牌交易可以设置全部或部分摘牌。
(一)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单次挂牌出售标准仓单时设置为全部摘牌的,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时须一次性购买该单次挂牌的所有标准仓单。
(二)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单次挂牌出售标准仓单时设置为部分摘牌并填写最小摘牌数量的,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时可以购买该次挂牌内的部分或者全部标准仓单,购买仓单数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最小摘牌数量。
第十八条标准仓单交易的报价方式为全价报价和基差报价。
(一)全价报价是指仓单交易客户在交易时按照报价单位和报价的最小变动价位填写标准仓单交易价格的报价方式。报价单位和报价的最小变动价位按照相应品种期货合约的标准进行设置。
第十七(二)基差报价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在挂牌时选定挂牌标准仓单对应品种的某一月份期货合约并填写基差的报价方式。基差报价的标准仓单交易的成交价格为成交时刻对应期货合约价格加上相应基差后的价格,基差的报价单位参照相应品种期货合约报价单位进行设置。
第十九 卖方挂牌交易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卖方挂牌。卖方仓单交易客户以挂牌形式发布挂牌交易信息。挂牌信息包括品种、指定交割仓库、挂牌数量、挂牌价格、最小摘牌数量。最小摘牌数量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客户挂牌时设定的允许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购买的最小仓单手数。
(二)买方摘牌。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根据挂牌信息进行摘牌。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数量应大于等于最小摘牌数量。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后挂牌信息不再显示。
第十八第二十条  协商挂牌交易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卖方挂牌。卖方仓单交易客户以挂牌形式向特定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发出标准仓单卖出信息。挂牌信息包括品种、指定交割仓库、挂牌数量、挂牌价格;
(二)买方摘牌。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根据挂牌信息进行摘牌。
第二十一条  买方挂牌交易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买方信息发布。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发布拟购入标准仓单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包括品种、指定交割仓库、意向价格、拟购入数量;
(二)卖方挂牌响应。卖方仓单交易客户以挂牌方式响应买方需求,卖方挂牌标准仓单的品种、指定交割仓库应当符合买方需求;
(三)买方确认交易。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可以在已响应买入需求的卖方挂牌中选择进行摘牌。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可以在买方仓单交易客户确认交易前撤销挂牌响应。
第二十二  标准仓单交易采用全款交易方式。全款交易方式是指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在摘牌时付清所摘牌标准仓单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的交易方式。
第十九第二十三  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在挂牌前应确保持有足额标准仓单。平台需校验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存在相应标准仓单并将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
第二十第二十四  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在摘牌前应确保账户资金余额充足。平台需校验买方仓单交易客户账户资金余额充足并将相应货款及费用予以冻结。
第二十一第二十五  仓单交易客户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其参与标准仓单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二第二十六  结算是指交易所根据仓单交易客户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标准仓单交易的货款、手续费及其他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二十三第二十七  交易所对标准仓单交易的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客户进行当日结算。
第二十四第二十八  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在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或指定银行账户,用于办理与仓单交易账户的资金往来业务。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第二十九  交易所对标准仓单交易采取实时收付的方式。实时收付是指在交易时间段内,买方仓单交易客户付清标准仓单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经交易所确认后,完成货款划转和标准仓单过户。 
第二十六第三十  交易所向卖方仓单交易客户支付货款时,将按照摘牌标准仓单全部货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预扣发票保证金,卖方仓单交易客户迟交或者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有权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该发票保证金中扣划发票违约金。每个标准仓单交易品种对应的发票保证金比例,由交易所按照相应品种增值税税率设置,品种有另行公布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七第三十一 对于采用卖方挂牌和买方挂牌交易方式的交易:
(一)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客户完成标准仓单过户后,交易所向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二)交易所设定每月23日为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日,凡是在每月23日(含当日)之前成交的交易,交易所在当月向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是在当月23日之后成交的交易,交易所在次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截止日之前向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每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截止日
第二十九条(三)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在成交后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交易所。卖方仓单交易客户是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成交后7个交易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交易所
第三十条  (四)卖方仓单交易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交易所按照每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0.5‰的比例扣收发票违约金;超过30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按照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20%的比例扣收发票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五)交易所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2个交易日内对其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在结算时清退发票保证金。对于验证不合格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的10个交易日内重新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时间未能提交或者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但经交易所验证仍不合格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按照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20%的比例扣收发票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采用协商挂牌交易方式的交易:
(一)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客户完成标准仓单过户后,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通知卖方仓单交易客户;
(二)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向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双方线下交付并提交平台确认。交易所根据双方确认结果清退卖方发票保证金;
(三)标准仓单过户后,超过 30 个自然日卖方仓单交易客户仍未向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开具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交易所将卖方仓单交易客户的发票保证金作为赔偿金划转给买方仓单交易客户。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其约定。
第三十三条 因仓单交易客户违反本办法规定而产生的所有税收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仓单交易客户自行承担。因仓单交易客户违反国家税务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交易所产生税收损失及相关费用的,交易所有权向仓单交易客户追偿。
第三十三第三十四  仓单交易客户当日结算资金余额计算方式如下:
当日结算资金余额=上一日结算资金余额+当日应收全额货款-当日应付全额货款+入金-出金+当日清退发票保证金-当日暂扣发票保证金-当日交易手续费-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第三十五  仓单交易客户可以在交易所规定时间申请办理出入金。具体出入金办理时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五第三十六  仓单交易客户可出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可出金额=出金时资金余额-其他应付费用
第三十六第三十七  仓单交易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限制其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违法或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第三十八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向仓单交易客户提供当日结算报表。仓单交易客户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规定时间内仓单交易客户未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视为仓单交易客户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三十八第三十九  仓单交易客户开展标准仓单交易应当按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交易所在每月初向仓单交易客户开具上月手续费发票。
第三十九第四十  仓单交易客户仓单交易账户中未被占用的货币资金利息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交易所在每年的  3  月、6  月、9  月和  12  月下旬向仓单交易客户支付利息,具体执行利率标准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章  交收业务
第四十第四十一  标准仓单交易实行当日交收制度。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客户采取仓单过户的方式实现交易标的标准仓单所有权的转移。标准仓单在成交当日完成标准仓单过户。
第四十一第四十二  标准仓单交易后,若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对标准仓单注销后的商品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相关品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质押业务
第四十三条  贷款机构开展标准仓单平台质押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按规定向交易所提交申请:
  • 具备开展相关贷款业务的资质;
  • 技术系统满足标准仓单平台质押业务需求;
  • 在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或者指定银行账户用于办理与质押业务相关的资金往来业务;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为贷款机构开立质押业务专用账户并开通标准仓单平台质押业务权限。
第四十四条  仓单交易客户开展标准仓单平台质押业务应按规定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为仓单交易客户开通标准仓单平台质押业务权限。
第四十五条  标准仓单平台质押业务流程如下:
(一)仓单交易客户提出质押申请。仓单交易客户通过平台提出质押申请,并提交拟质押的标准仓单。每笔质押申请提交的拟质押标准仓单品种、仓库应相同;
(二)贷款机构确认。贷款机构收到仓单交易客户的申请后,对仓单交易客户提交的质押申请进行确认;
(三)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交易所根据贷款机构确认结果对客户提交质押的标准仓单进行质押登记。
第四十六条  仓单交易客户向贷款机构申请解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经贷款机构确认后,交易所解除相应标准仓单的质押登记。
第四十七条  仓单交易客户可以与贷款机构协商将质押的标准仓单在平台进行交易用于偿还贷款。
交易达成后,仓单交易客户从扣除发票保证金及相关费用的剩余货款(仓单交易货款-发票保证金-相关费用)中将应还款金额划给贷款机构。剩余货款不足以偿还应还款金额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在发票保证金清退后,将差额部分(应还款金额-已还款金额)划给贷款机构。发票保证金清退后仍不足以偿还应还款金额的,贷款机构应与仓单交易客户自行协商解决。
第四十八条  仓单交易客户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出现其他与贷款机构约定的违约情形时,交易所可以根据仓单交易客户对贷款机构的授权或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通过平台协助贷款机构进行违约处置。
  • 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在规定的标准仓单注销期限最后一日前未解除质押登记的,交易所将在标准仓单注销期限最后一日将相应标准仓单解除交易登记并注销。相应标准仓单注销后的提货密码将发送至贷款机构,后续事宜由贷款机构与仓单交易客户协商处理。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二第五十  标准仓单交易实行价格限制。交易所根据相应品种基准价确定价格限制区间。仓单交易客户超过价格限制区间的挂牌交易申请无效。
第四十三第五十一  基准价是相应品种标的期货合约的前一日结算价。
第四十四第五十二  标的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选取的作为某一特定品种标准仓单交易价格限制参考依据的基准期货合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该品种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
第四十五第五十三  价格限制区间根据基准价与最大价格波动幅度计算。最大价格波动幅度由交易所根据品种进行设置。最大价格波动幅度包括最大涨幅和最大跌幅。
价格限制区间=[基准价-最大跌幅,基准价+最大涨幅]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调整其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一)相应品种标的期货合约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二)交易所认为市场价格波动明显增大;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第五十四  标准仓单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仓单交易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措施,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四十七第五十五  标准仓单交易实行市场总体规模限制。交易所可以根据品种设置可用于交易的标准仓单市场总体规模上限,当某一品种参与交易的标准仓单总量达到了该品种的市场总体规模上限时,平台不再接受新的交易登记申请。具体品种的规模上限由交易所制定,交易所有权根据风险状况进行调整。
第七第八章  违规违约处理
四十八第五十六  仓单交易客户在标准仓单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继续履约并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一)卖方仓单交易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按全额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仓单交易客户未按照规定缴纳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其他违约行为。
四十九第五十七  仓单交易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应违规处理措施:
(一)假借标准仓单交易之名从事洗钱等非法活动的;
(二)实施本办法第五十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市场禁止行为的;
(三)提交的开户材料及其他资料不真实、准确、完整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交易所履行通知义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仓单交易账户注销及相关手续的;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十八  市场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仓单优势、信息优势,通过标准仓单交易,影响标准仓单交易价格、交易量的; 
(二)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相互交易,影响标准仓单交易价格、交易量、转移资金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单独或者合谋,通过信息发布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标准仓单交易价格的;
(四)单独或者合谋,垄断、囤积交易所大量标准仓单,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市场行情或者交割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五十一第五十九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仓单交易客户,交易所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暂停标准仓单交易权限、撤销仓单交易客户参与标准仓单交易的资格的违规处理措施。
对于违反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仓单交易客户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处理。
第五十二第六十  仓单交易客户交易行为导致标准仓单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或者瞬间大幅度偏离市场价格,交易所可以采取对挂牌和信息发布予以撤销、对已成交交易的价格不予公布和统计、警告、暂停仓单交易客户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权限、撤销仓单交易客户参与标准仓单交易的资格等措施。
第五十三第六十一  经交易所调查发现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交易所将相关线索依法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四第六十二  标准仓单交易期间,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标准仓单交易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调整价格限制区间、暂停交易、限制出金、撤销挂牌等紧急措施:
(一)地震、水灾、火灾、台风、战争、疫情等不可抗力或者暴力恐怖袭击、网络袭击、停电、通讯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结算、交收等业务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五第六十三  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以及交易所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各种公告信息。
第五十六第六十四  交易所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种、成交价格、成交量、成交金额等。
信息发布可以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延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发布。
第五十七第六十五  仓单交易客户、期货公司会员、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等单位不得泄露因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而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五十八第六十六  仓单交易客户、期货公司会员、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所的标准仓单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交易所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经营、增值开发、传播和使用,否则交易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第六十七  为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信息发布及日常信息管理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保证相关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第六十八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一第六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标准仓单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开户、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违规违约处理以及在平台开展标准仓单质押(以下简称标准仓单平台质押)等适用本办法。交易所、仓单交易客户、期货公司会员、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贷款机构等主体在平台开展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客户管理
第三条  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
(二)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能够合规持有标准仓单;
(四)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
(五)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运营稳健程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除交易所非期货公司会员外,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还应当指定一家期货公司会员作为其标准仓单交易业务期间的仓单管理会员。
第四条  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应当按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另行公布。
第五条  审核通过后,仓单交易客户应当与交易所签署协议,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第六条  仓单交易客户应当申请开立仓单交易账户,每个仓单交易客户只拥有一个仓单交易账户。
第七条  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其仓单交易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对账户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将其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  交易所对仓单交易客户实施日常管理,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一)法人营业执照事项变更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其他涉及主体变更情形的;
(三)涉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重大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的;
(四)不具备履约能力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仓单交易客户未及时向交易所履行通知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仓单交易客户在履约完毕并结清其资金及其他费用后,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参与标准仓单交易的资格。交易所在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仓单交易账户注销及相关手续。
对于被交易所撤销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资格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在履约完毕并结清资金及其他费用后,配合交易所办理仓单交易账户注销及相关手续。
第十条  仓单交易客户未按照规定办理仓单交易账户注销及相关手续的,应当对其仓单交易账户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交易所标准仓单,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日历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一致。每一交易日的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仓单交易客户通过平台将标准仓单进行交易登记后,方可用于标准仓单交易及相关业务。完成交易登记的标准仓单需要解除交易登记后,方可用于除标准仓单交易及相关业务外的其他业务。进行交易登记的标准仓单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标准仓单能够正常用于交易业务;
(二)标准仓单处于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周期内,每个标准仓单交易品种交易周期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单位为“手”,不同品种每手对应的标的物数量按照相应品种期货合约标准进行设置。
标准仓单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对于有交割单位的品种,标准仓单交易应当以该品种交割单位对应手数的整数倍进行。
第十五条  标准仓单交易采用挂牌交易方式,挂牌交易外的其他交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标准仓单挂牌交易分为卖方挂牌交易、协商挂牌交易和买方挂牌交易三种方式,具体品种适用的挂牌交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卖方挂牌交易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以挂牌方式发出标准仓单卖出信息,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后,于当日完成结算交收的交易方式。
协商挂牌交易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以挂牌方式向特定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发出标准仓单卖出信息,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后,于当日完成结算交收的交易方式。
买方挂牌交易是指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发出买入标准仓单需求信息,卖方仓单交易客户以挂牌方式响应,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在已响应买入需求的卖方挂牌中选择进行摘牌后,于当日完成结算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标准仓单挂牌交易可以设置全部或部分摘牌。
(一)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单次挂牌出售标准仓单时设置为全部摘牌的,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时须一次性购买该单次挂牌的所有标准仓单。
(二)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单次挂牌出售标准仓单时设置为部分摘牌并填写最小摘牌数量的,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时可以购买该次挂牌内的部分或者全部标准仓单,购买仓单数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最小摘牌数量。
最小摘牌数量是指采用分批挂牌的情况下,允许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购买的最小仓单数量。
第十八条  标准仓单交易的报价方式为全价报价和基差报价。
(一)全价报价是指仓单交易客户在交易时按照报价单位和报价的最小变动价位填写标准仓单交易价格的报价方式。报价单位和报价的最小变动价位按照相应品种期货合约的标准进行设置。
(二)基差报价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在挂牌时选定挂牌标准仓单对应品种的某一月份期货合约并填写基差的报价方式。基差报价的标准仓单交易的成交价格为成交时刻对应期货合约价格加上相应基差后的价格,基差的报价单位参照相应品种期货合约报价单位进行设置。
第十九条  卖方挂牌交易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卖方挂牌。卖方仓单交易客户以挂牌形式发布挂牌交易信息。挂牌信息包括品种、指定交割仓库、挂牌数量、挂牌价格、最小摘牌数量。最小摘牌数量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客户挂牌时设定的允许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购买的最小仓单手数。
(二)买方摘牌。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根据挂牌信息进行摘牌。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数量应大于等于最小摘牌数量。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摘牌后挂牌信息不再显示。
第二十条  协商挂牌交易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卖方挂牌。卖方仓单交易客户以挂牌形式向特定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发出标准仓单卖出信息。挂牌信息包括品种、指定交割仓库、挂牌数量、挂牌价格。
(二)买方摘牌。买方仓单交易客户根据挂牌信息进行摘牌。
第二十一条  买方挂牌交易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买方信息发布。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发布拟购入标准仓单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包括品种、指定交割仓库、意向价格、拟购入数量;
(二)卖方挂牌响应。卖方仓单交易客户以挂牌方式响应买方需求,卖方挂牌标准仓单的品种、指定交割仓库应当符合买方需求。;
(三)买方确认交易。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可以在已响应买入需求的卖方挂牌中选择进行摘牌。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可以在买方仓单交易客户确认交易前撤销挂牌响应。
第二十二条  标准仓单交易采用全款交易方式。全款交易方式是指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在摘牌时付清所摘牌标准仓单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在挂牌前应确保持有足额标准仓单。平台需校验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存在相应标准仓单并将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
第二十四条  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在摘牌前应确保账户资金余额充足。平台需校验买方仓单交易客户账户资金余额充足并将相应货款及费用予以冻结。
第二十五条  仓单交易客户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其参与标准仓单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六条  结算是指交易所根据仓单交易客户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标准仓单交易的货款、手续费及其他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对标准仓单交易的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客户进行当日结算。
第二十八条  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在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或指定银行账户,用于办理与仓单交易账户的资金往来业务。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应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对标准仓单交易采取实时收付的方式。实时收付是指在交易时间段内,买方仓单交易客户付清标准仓单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经交易所确认后,完成货款划转和标准仓单过户。 
第三十条  交易所向卖方仓单交易客户支付货款时,将按照摘牌标准仓单全部货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预扣发票保证金,卖方仓单交易客户迟交或者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有权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该发票保证金中扣划发票违约金。每个标准仓单交易品种对应的发票保证金比例按照相应品种增值税税率设置,品种有另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采用卖方挂牌和买方挂牌交易方式的交易:
(一)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客户完成标准仓单过户后,交易所向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交易所设定每月23日为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日,凡是在每月23日(含当日)之前成交的交易,交易所在当月向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是在当月23日之后成交的交易,交易所在次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截止日之前向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每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截止日。
(三)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在成交后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交易所。卖方仓单交易客户是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成交后7个交易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交易所。
(四)卖方仓单交易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交易所按照每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0.5‰的比例扣收发票违约金;超过30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按照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20%的比例扣收发票违约金。
(五)交易所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2个交易日内对其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在结算时清退发票保证金。对于验证不合格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的10个交易日内重新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时间未能提交或者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但经交易所验证仍不合格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按照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20%的比例扣收发票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采用协商挂牌交易方式的交易:
(一)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客户完成标准仓单过户后,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通知卖方仓单交易客户。
(二)卖方仓单交易客户向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双方线下交付并提交平台确认。交易所根据双方确认结果清退卖方发票保证金;
(三)标准仓单过户后,超过 30 个自然日卖方仓单交易客户仍未向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开具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交易所将卖方仓单交易客户的发票保证金作为赔偿金划转给买方仓单交易客户。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其约定。
第三十三条  因仓单交易客户违反本办法规定而产生的所有税收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仓单交易客户自行承担。因仓单交易客户违反国家税务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交易所产生税收损失及相关费用的,交易所有权向仓单交易客户追偿。
第三十四条  仓单交易客户当日结算资金余额计算方式如下:
当日结算资金余额=上一日结算资金余额+当日应收全额货款-当日应付全额货款+入金-出金+当日清退发票保证金-当日暂扣发票保证金-当日交易手续费-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仓单交易客户可以在交易所规定时间申请办理出入金。具体出入金办理时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仓单交易客户可出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可出金额=出金时资金余额-其他应付费用
第三十七条  仓单交易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限制其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违法或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向仓单交易客户提供当日结算报表。仓单交易客户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规定时间内仓单交易客户未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视为仓单交易客户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三十九条  仓单交易客户开展标准仓单交易应当按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交易所在每月初向仓单交易客户开具上月手续费发票。
第四十条  仓单交易客户仓单交易账户中未被占用的货币资金利息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交易所在每年的  3  月、6  月、9  月和  12  月下旬向仓单交易客户支付利息,具体执行利率标准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章  交收业务
第四十一条  标准仓单交易实行当日交收制度。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客户采取仓单过户的方式实现交易标的标准仓单所有权的转移。标准仓单在成交当日完成标准仓单过户。
第四十二条  标准仓单交易后,若买方仓单交易客户对标准仓单注销后的商品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相关品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质押业务
第四十三条 贷款机构开展标准仓单平台质押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按规定向交易所提交申请:
  • 具备开展相关贷款业务的资质;
  • 技术系统满足标准仓单平台质押业务需求;
  • 在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或者指定银行账户用于办理与质押业务相关的资金往来业务;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为贷款机构开立质押业务专用账户并开通标准仓单平台质押业务权限。
第四十四条 仓单交易客户开展标准仓单平台质押业务应按规定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为仓单交易客户开通标准仓单平台质押业务权限。
第四十五条 标准仓单平台质押业务流程如下:
(一)仓单交易客户提出质押申请。仓单交易客户通过平台提出质押申请,并提交拟质押的标准仓单。每笔质押申请提交的拟质押标准仓单品种、仓库应相同。
(二)贷款机构确认。贷款机构收到仓单交易客户的申请后,对仓单交易客户提交的质押申请进行确认。
(三)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交易所根据贷款机构确认结果对客户提交质押的标准仓单进行质押登记。
第四十六条 仓单交易客户向贷款机构申请解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经贷款机构确认后,交易所解除相应标准仓单的质押登记。
第四十七条 仓单交易客户可以与贷款机构协商将质押的标准仓单在平台进行交易用于偿还贷款。
交易达成后,仓单交易客户从扣除发票保证金及相关费用的剩余货款(仓单交易货款-发票保证金-相关费用)中将应还款金额划给贷款机构。剩余货款不足以偿还应还款金额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在发票保证金清退后,将差额部分(应还款金额-已还款金额)划给贷款机构。发票保证金清退后仍不足以偿还应还款金额的,贷款机构应与仓单交易客户自行协商解决。
第四十八条 仓单交易客户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出现其他与贷款机构约定的违约情形时,交易所可以根据仓单交易客户对贷款机构的授权或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通过平台协助贷款机构进行违约处置。
第四十九条 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在规定的标准仓单注销期限最后一日前未解除质押登记的,交易所将在标准仓单注销期限最后一日将相应标准仓单解除交易登记并注销。相应标准仓单注销后的提货密码将发送至贷款机构,后续事宜由贷款机构与仓单交易客户协商处理。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条  标准仓单交易实行价格限制。交易所根据相应品种基准价确定价格限制区间。仓单交易客户超过价格限制区间的挂牌申请无效。
第五十一条  基准价是相应品种标的期货合约的前一日结算价。
第五十二条  标的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选取的作为某一特定品种标准仓单交易价格限制参考依据的基准期货合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该品种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
第五十三条  价格限制区间根据基准价与最大价格波动幅度计算。最大价格波动幅度由交易所根据品种进行设置。最大价格波动幅度包括最大涨幅和最大跌幅。
价格限制区间=[基准价-最大跌幅,基准价+最大涨幅]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调整其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一)相应品种标的期货合约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二)交易所认为市场价格波动明显增大;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标准仓单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仓单交易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措施,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五十五条  标准仓单交易实行市场总体规模限制。交易所可以根据品种设置可用于交易的标准仓单市场总体规模上限,当某一品种参与交易的标准仓单总量达到了该品种的市场总体规模上限时,平台不再接受新的交易登记申请。具体品种的规模上限由交易所制定,交易所有权根据风险状况进行调整。
第八章  违规违约处理
第五十六条  仓单交易客户在标准仓单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继续履约并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一)卖方仓单交易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按全额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仓单交易客户未按照规定缴纳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其他违约行为。
第五十七条  仓单交易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应违规处理措施:
(一)假借标准仓单交易之名从事洗钱等非法活动的;
(二)实施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市场禁止行为的;
(三)提交的开户材料及其他资料不真实、准确、完整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交易所履行通知义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仓单交易账户注销及相关手续的;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市场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仓单优势、信息优势,通过标准仓单交易,影响标准仓单交易价格、交易量的; 
(二)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相互交易,影响标准仓单交易价格、交易量、转移资金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单独或者合谋,通过信息发布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标准仓单交易价格的;
(四)单独或者合谋,垄断、囤积交易所大量标准仓单,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市场行情或者交割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五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仓单交易客户,交易所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暂停标准仓单交易权限、撤销仓单交易客户参与标准仓单交易的资格的违规处理措施。
对于违反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仓单交易客户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处理。
第六十条  仓单交易客户交易行为导致标准仓单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或者瞬间大幅度偏离市场价格,交易所可以采取对挂牌和信息发布予以撤销、对已成交交易的价格不予公布和统计、警告、暂停仓单交易客户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权限、撤销仓单交易客户参与标准仓单交易的资格等措施。
第六十一条  经交易所调查发现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交易所将相关线索依法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六十二条  标准仓单交易期间,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标准仓单交易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调整价格限制区间、暂停交易、限制出金、撤销挂牌等紧急措施:
(一)地震、水灾、火灾、台风、战争、疫情等不可抗力或者暴力恐怖袭击、网络袭击、停电、通讯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结算、交收等业务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以及交易所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各种公告信息。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种、成交价格、成交量、成交金额等。
信息发布可以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延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发布。
第六十五条  仓单交易客户、期货公司会员、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等单位不得泄露因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而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  仓单交易客户、期货公司会员、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所的标准仓单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交易所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经营、增值开发、传播和使用,否则交易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为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信息发布及日常信息管理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保证相关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