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者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
为加强期货市场监管,落实实名制要求,促进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报备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交易所进行报备。
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客户应当在签署经纪合同后及时完成实际控制关系报备。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都应当通过各自开户期货公司填写实际控制关系报备信息。
投资者报备实际控制关系应通过开户期货公司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控中心要求将申报表存档备查。
期货公司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上报,并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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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填写《实控关系账户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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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